(2014)鄂茅箭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建辉与权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辉,权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辉,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权宗涛,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与被执行人权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辉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建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权宗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权宗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