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余山、朱顺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余山,朱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李余山,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朱顺美,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因申请执行人李余山与被执行人朱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881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余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顺美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城北路西侧自建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