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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平顶山市神怡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良鸿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445号原告平顶山市神怡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良鸿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