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袁澎涛,王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437、439、441、445、447、449号。法定代表人:钱达军。被执行人: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1578号。法定代表人:袁澎涛。被执行人:袁澎涛,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苏芳,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大鹏茶业有限公司、袁澎涛、王苏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之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1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