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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涛于杨海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杨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海浪,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海浪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500元,案件受理费1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海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