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终1505、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505、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马市场6巷*号。法定代表人:罗泉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布龙路忠信路*号厂房*层。法定代表人:谢万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举昌,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生,住址:福建省永定县,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208、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与深圳市创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创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予以退回20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学军审 判 员 肖少杨审 判 长 叶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金娟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