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会英与魏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英,魏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481号原告李会英。委托代理人黄金红,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翔,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英诉被告魏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英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会英负担。审判员 刘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