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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显德;邓家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恢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显德与被执行人邓家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仲裁字(2012)第2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家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显德于2013年11月4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南仲裁字(2012)第22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家学名下位于南宁市XX区XX巷XX号房产,但所查封房产不宜进行司法处置,故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2017年8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家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显德与被执行人邓家学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该执行款包括借款本金70000元、违约金21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仲裁费3998元、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502元)。被执行人邓家学已将本案执行款100000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本案执行费136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显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362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仲裁字(2012)第22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