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凤凰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凤凰县展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凤凰县交通运输局,凤凰县展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23行初25号原告向某某,男,土家族,居民,湖南省凤凰县人。被告凤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南华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龙树山,该局局长。第三人凤凰县展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凰县沱江镇南华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胜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凤凰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凤凰县展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协议一案中,因原告向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龙 非审 判 员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