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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国煜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国煜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6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矿坑镇棠林村。法定代表人梁传俊,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滨河大道福安康老年公寓C8号楼。法定代表人:钱春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开渠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显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