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屈夭女与金秀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夭,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屈夭女,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金秀男,男朝鲜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屈夭女依据(2009)洋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金秀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金秀男给付执行款5000元,另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款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屈夭女已经领取;经查,对余款被执行人金秀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洋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史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