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晓杨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728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晓杨,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湘0426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晓杨应向本院交纳罚金100000元及退还赃款500000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晓杨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晓杨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杨在湖南省农村信用联社账号为84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