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刘志军、徐金玲、葛桂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刘志军,徐金玲,葛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徐金玲,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葛桂芬,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军、徐金玲、葛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900,6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动和解,并继续合作。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九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