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开封与蒋笃军、曹晓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封,蒋笃军,曹晓燕,林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295号原告朱开封,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蒋笃军,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曹晓燕,女,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林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栓平。原告朱开封与被告蒋笃军、曹晓燕、林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开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朱开封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朱开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