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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开封与蒋笃军、曹晓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封,蒋笃军,曹晓燕,林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295号原告朱开封,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蒋笃军,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曹晓燕,女,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林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栓平。原告朱开封与被告蒋笃军、曹晓燕、林州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开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朱开封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朱开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