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世银、刘开芝、蒋世财、马昌华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世银,刘开芝,蒋世财,马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邹光建,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世银,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被执行人:刘开芝,女,1住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被执行人:蒋世财,男,住四川省华蓥市建设路。被执行人:马昌华,女,住四川省华蓥市建设路。本院在执行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世银、刘开芝、蒋世财、马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400元、公告费3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24400元,但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该义务。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蒋世银有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10040**号、第201004058号、第201200079号、第2012000**号),被执行人蒋世财、马昌华有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10039**号),但因上述抵押房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物、证券或存款、债权、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诗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