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达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达祥,绰号“老鬼”,男,1942年1月20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因其患有传染性疾病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年11月12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3日被逮捕,因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宜羁押而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5月10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达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文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达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陈达祥在罗定市素龙街道素龙村委聚龙大道牌坊附近出售50元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给吸毒人员唐某1。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达祥在罗定市素龙街道素龙村委聚龙大道牌坊附近向吸毒人员唐某2出售50元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到可疑毒品0.04克及毒资50元。经鉴定,扣押可疑毒品0.0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以上事实,被告人陈达祥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唐某2、唐某1、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称量笔录、照片;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鉴定文书;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达祥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达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达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达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04克及毒资5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赖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烨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