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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与张学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张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负责人:赵晓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学林,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与张学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115125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但张学林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法院处理问题,也未报告自己财产情况。本院多次通过主动上门和电话联系的方式,要求张学林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张学林一直未履行。经查,张学林从事个体经营,因生意失败,欠债较多,在法院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也较多。本院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张学林名下有存款、车辆和股权。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天铜路东纬三路北新城嘉园一期3栋201室房屋为按揭房,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且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在诉讼前申请本院对此房屋进行了预查封。因该房为预售房,一时难以处理,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要求对此房进行处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2017年8月28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陈勇联系,告知本院将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陈勇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