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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4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安伟、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魏安伟,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4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晓军,经理。被执行人:魏安伟,个体。被执行人: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安伟、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在十堰城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在十堰城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款收入782.6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全照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