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祥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11号罪犯李某祥,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账款人民币34981.88元,予以没收,由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撤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闽08刑终19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李某祥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2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901分,表扬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等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