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梦华申请执行蔺安军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梦华,蔺安军,向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许梦华,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蔺安军,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向福香,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许梦华申请执行蔺安军、向福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蔺安军、向福香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履行到期债务60348.78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查,经核实其家中共有五口人,分别为被执行人夫妻,被执行人蔺安军80余岁母亲,儿子蔺福祥及不到一岁孙女,其家庭居住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家庭收入主要是种植烤烟和玉米,收入较低,无履行能力,本院已经给申请执行人适当司法救助。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第(三)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