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发金、郭大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发金,郭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财保4号申请人:陈发金,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申请人:郭大勇,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人陈发金于2017年7月12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大勇在宜昌市鸣翠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申请人陈发金以宜昌维丰置业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嫘祖路房屋两套(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提供担保。2017年8月28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发金要求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大勇在宜昌市鸣翠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二、查封宜昌维丰置业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嫘祖路房屋两套(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发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铭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