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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恒枝与孙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恒枝,孙延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660号原告:高恒枝,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孙延涛,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高恒枝诉被告孙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徐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恒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恒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原告高恒枝预交),由原告高恒枝负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