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恒枝与孙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恒枝,孙延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660号原告:高恒枝,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孙延涛,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高恒枝诉被告孙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徐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恒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恒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原告高恒枝预交),由原告高恒枝负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