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10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正星与被执行人王绎山、王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星,王绎山,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正星。被执行人:王绎山。被执行人:王海明。本院在执行王正星与王绎山、王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黄兴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黄兴路支行存款99987.47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