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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0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正星与被执行人王绎山、王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星,王绎山,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正星。被执行人:王绎山。被执行人:王海明。本院在执行王正星与王绎山、王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黄兴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明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黄兴路支行存款99987.47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