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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华、周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周聪伟,岳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聪伟,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岳朝霞,女,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华、周聪伟、岳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建华、周聪伟、岳朝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聪伟所有的丰田牌车一辆(车牌号:豫A×××××)、雷克萨斯车一辆(豫A×××××)予以查封,查封期限未两年;二、将被执行人刘建华所有的位于登封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