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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358号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马路3号楼505室。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会,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