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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严国军、严益、谢婷=胡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严国军,严益,谢婷,胡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人:阳勇,总经理。被执行人:严国军,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严益,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婷,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德红,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严国军、严益、谢婷、胡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6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严益名下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101—201房(权证号码:711000070,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