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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雪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155号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2栋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38223K。法定代表人:黄亮。被告:谢雪平,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