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利钦与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钦,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钦,男,1978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正定县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根,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32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冀01民终3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冀AV96**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归申请人王利钦所有,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冀AV96**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过户到王利钦名下,身份证号:13012319780625241X。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