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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治军与路根喜、楚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军,路根喜,楚争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4525号原告:李治军,男,汉族,1953年6月23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路根喜,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楚争伦,男,汉族,1976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李治军与被告路根喜、楚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军、被告楚争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根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照月息3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急需用款向原告多次请求借款,2017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条为凭,当时口头约定用期二个月,约定月息三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本息,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楚争伦辩称,对原告所述诉讼请求认可,尽快还他借款。被告路根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治军现金6万元,月息三分(月前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清至2017年6月1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有二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及被告楚争伦的陈述在卷为凭,被告应予原告之请予以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但该约定过高,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宜,自2017年6月1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楚争伦、路根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治军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治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50元,共计1300元,由被告楚争伦、路根喜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曼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