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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向树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树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94号罪犯向树东,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了(2010)宣恩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树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1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18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同月7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1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树东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该犯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较好。能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工,注重产品质量,完成任务较好。该犯获得了2015年第二季度表扬、2015年第四季度记功、2016年度第一季度表扬、2016年度第二季度表扬、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7年度第一季度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距上次减刑已满1年6个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减刑九个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向树东的改造表现符合减刑基本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罪犯向树东犯贩卖毒品罪,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但多次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监狱提请减刑的幅度偏高,请人民法院裁定时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查查明,罪犯向树东距上次裁定减刑已满1年6个月,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获得4个季度表扬1个季度记功1个监级改的行政奖励,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2月15日履行。有减刑裁定书、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罚没收入票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向树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向树东在考核期间获得4个季度表扬1个季度记功1个监级改的行政奖励,折合7.5个季度表扬,可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认为罪犯向树东多次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幅度偏高应予调整,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罪犯向树东减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树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