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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顾海军诉保学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海军,保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顾海军,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保学林,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运费12万元,执行费171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