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财保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靖与谢军、陈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靖,谢军,陈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80号之二申请人:杨靖。被申请人:谢军(又名谢敢才)。被申请人:陈月华。申请人杨靖因与被申请人谢军、陈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鄂060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谢军、陈月华银行存款5500000元;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鄂0602财保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1.查封被申请人谢军、陈月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庞公一路8号5幢1单元1层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襄城区xxxxx,面积:102.83平方米);2.查封被申请人陈月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梧桐湾第17幢1单元17-1-17b-1房屋(备案合同编号:xxxx,面积:119.01平方米);3.查封被申请人谢军所有的鄂f×××××揽胜小汽车;4.查封被申请人陈月华所有的鄂f×××××东风日产牌小汽车;5.冻结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湖北兴瑞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00%;6.冻结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湖北鼎辉盈门业有限公司651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0%;7.冻结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襄阳市襄州区东方丽景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0%。2017年8月6日,被申请人谢军、陈月华请求本院解除对(2017)鄂0602财保80号及(2017)鄂0602财保8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财产的查封。申请人杨靖自愿对被申请人谢军、陈月华银行存款冻结金额降低为100000元,对被申请人谢军持有湖北兴瑞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降低为1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0%,对被申请人谢军持有湖北鼎辉盈门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降低为65.1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1%,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襄阳市襄州区东方丽景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50%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靖自愿降低冻结银行存款金额及降低或解除对部分股权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军、陈月华银行存款5500000元的冻结。二、冻结被申请人谢军、陈月华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湖北兴瑞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100%的冻结。四、冻结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湖北兴瑞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10%。冻结期限为一年。五、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湖北鼎辉盈门业有限公司651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0%的冻结。六、冻结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湖北鼎辉盈门业有限公司65.1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3.1%。冻结期限为一年。七、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军持有的襄阳市襄州区东方丽景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50%的冻结。八、查封申请人杨靖名下位于襄阳市七里河路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06)第xxxx号,地籍号: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国强书 记 员 谢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