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余波与刘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波,刘艳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246号原告余波,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刘艳坤,女,56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波与被告刘艳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波于2017年8月28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0元(壹仟零玖拾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云鹏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