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忠善与段胜琦、余尚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善,余尚文,段胜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319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善,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余尚文,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段胜琦,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31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