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1963年8月13日生,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6月6日生,住义县。被执行人金某某,女,1970年6月21日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王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造成本案执行不能,经询问申请人表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3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