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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惠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30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惠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惠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赵崇杰出庭,指控:2017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惠江爬窗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某某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窃得被害人劳某的软壳中华香烟2条、细支黄鹤楼香烟8包、Nobel香烟7包(无法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916元。案发后,价值人民币87元的细支黄鹤楼香烟1包及Nobel香烟6包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惠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惠江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惠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惠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惠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李惠江犯罪所得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