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京华时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京华时报》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3178号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960403T。法定代表人:李晓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海,男,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明雷,女,现住广饶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18875H。法定代表人:左亦,该报社社长。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华时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明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华时报》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7013514.1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多年业务往来,双方约定:原告按时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后结清货款。截止2017年06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013514.1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民事诉讼。被告《京华时报》社未到庭、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京华时报》社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新闻纸。截至2017年06月21日,经双方对账后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7013514.10元。被告在原告向其出具的应收账款询证函上加盖其财务专用章,对上述欠款数额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应收账款询证函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为凭。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向其出售的货物后,即应依照约定的价格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京华时报》社在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应收账款询证函上盖章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对向原告购买货物的事实及价款数额的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013514.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货物的具体交付时间或具体付款时间,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京华时报》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京华时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013514.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06月21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95元,减半收取3044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京华时报》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