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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培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培思,闫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183号申请执行人:汪培思,男,汉族,1950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凤祥,男,汉族,1955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汪培思与闫凤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