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山市宏洋益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缪黎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宏洋益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缪黎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4266号原告:江山市宏洋益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江滨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恕阳,总经理。被告:缪黎伟,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宏洋益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黎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江山市宏洋益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宏洋益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宏洋益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山市宏洋益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小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 颖书 记 员 徐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