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南关区正泰物资经营处与史成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关区正泰物资经营处,史成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599号原告:南关区正泰物资经营处,南关区铁北四路甲二号东安村。经营者:徐军容。被告:史成岩,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矿山委*组。原告南关区正泰物资经营处与被告史成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南关区正泰物资经营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关区正泰物资经营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文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