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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巧艳与被执行人李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巧艳,李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高巧艳被执行人李占录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占录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高巧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李占录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高巧艳偿还人民币3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90元,但被执行人李占录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占录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占录与申请执行人高巧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巧艳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占录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8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