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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施作可、施作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作可,施作忠,周朝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施作可。被执行人:施作忠。被执行人:周朝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作可与被执行人施作忠、周朝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施作可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921民初1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松晖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吴应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