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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臻、张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臻,张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臻,男,1995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仟,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逮捕。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臻、张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苏1012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张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退赃款、赃物折抵人民币合计人民币六千零九十九元五角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臻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臻撤回上诉。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刑初3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庆琳审判员  蔡 铭审判员  陈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夏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