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索张保与戴圆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5370号原告:索张保,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临时工。委托代理人:许继明,达拉特旗敢胆维权法律服务咨询部工作人员。被告:戴圆昊,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987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个体。委托代理人:胡爱国,达旗树林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产业开发区劳动路69号二楼。负责人:何俊,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白银,男,公民身份证号×××,系该公司理赔服务中心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张保与被告戴圆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索张保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张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索张保负担。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