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案款31500元及执行费372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去向不明,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