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朱茁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朱茁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646号之一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99156W。负责人:石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茁兰(曾用名朱茧兰),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天(系被告朱茁兰丈夫),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朱茁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