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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亚与方瑛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亚,方瑛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879号原告翁亚男,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方瑛璋,住兰溪市。本院受理原告翁亚男与被告方瑛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翁亚男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亚男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