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亚与方瑛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亚,方瑛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879号原告翁亚男,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方瑛璋,住兰溪市。本院受理原告翁亚男与被告方瑛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翁亚男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亚男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