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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章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少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686号原告: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276号。法定代表人:洪昌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章少华,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清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