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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成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67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成洋,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2002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3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成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渝0107刑初83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成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成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被告人刘成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成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刘成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刘成洋撤回上诉的请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成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成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成洋撤回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刑初8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俊莲审判员  余 勇审判员  蒋学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