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申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壹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正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壹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正满,周汝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壹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汝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斌,男,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系成都壹牛装饰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向正满,男,土家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代理人:段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周汝平,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成都壹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正满、一审被告周汝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成都壹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壹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壹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立审判员 王乾良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